本案被上诉人(一审原告)北京纳益其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,近年来在全国各地提起上千例商标及著作权侵权诉讼。代理人接手案件后,由于案件二审庭询已经结束,代理人随即以具有重大证据提交为由,向二审法院申请重新开庭。二审法院考虑后,允许上诉人补充提交证据。代理人提交的有关商标无效的证据最终起到决定性作用,法院最终裁定驳回原告起诉。